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编辑 语音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根据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 [接上页]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必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