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模板为广州市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申请表,格式为word,其他风格,可用于校园教育演讲展示,文字图片可以直接替换,使用简单方便。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本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互通共享登记信息、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 信息使用部门应当将获取的信息用于本部门履行...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本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互通共享登记信息、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 信息使用部门应当将获取的信息用于本部门履行...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 4、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三)连续登记原则。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物权信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一)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三)连续登记原则。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物权信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林权; (四)耕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五)海域使用权;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八)宅基地使用权; (九)地役权; (十)抵押权; (十一)居住权...
1.全面梳理和整合已登记且归档的土地、房屋、林、海的空间、非空间和档案数据,实现不动产单元落图、落宗、落号。 2.形成标准、规范、完整和准确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支撑国家、省的监管和汇交。 3.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支撑广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业务办理,加强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