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解读: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称“社会保险争议”,目前暂时按狭义理解为“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争议”,但突破之处在于首次明确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属...
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内部指引和标准,办案时参照执行。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此前制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纪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不冲突的,相互补充。4、用人单位可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三)执行...
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内部指引和标准,办案时参照执行。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此前制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纪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不冲突的,相互补充。 4、用人单位可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 (三)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粤高法2012284号,作者,邱厚贤中国劳动争议网劳动法顾问一,制订宗旨,一,制定目的1,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装配图网zhuangpeitu.com
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内部指引和标准,办案时参照执行。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此前制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纪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不冲突的,相互补充。 4、用人单位可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 (三)执...
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内部指引和标准,办案时参照执行。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此前制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纪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不冲突的,相互补充。 4、用人单位可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 (三)执...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此前制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纪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不冲突的,相互补充。14、用人单位可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三)执行时间1、纪要下发之日,即2012年7月23日。2、已立案、未审结的案件按纪要的标准裁判。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