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对再审申请的听证,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 第三条审查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