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延津县工业经济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王义根,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培国,该局干部。 常胜强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延津县工业经济发展局行政合同一案,常胜强、延津县人民政府和延津县工业经济发展局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汴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