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接受常某某的委托代其向某山公司交付购房款并不能认定就是二被告之间的人格混同,某山公司认可王某某代收的购房款总额为1800万元,其他款项系常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涉案款项无关联。 王某某辩称:1.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常某某与某山公司双方签订,与王某某没有关联性。王某某虽然是某山公司的股东,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