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2月10日印发的《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文〔2011〕33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