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2019)苏0830刑初5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左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左勇、徐鹤连带赔偿财产损害费...
指导性案例203号 《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纳入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的认定指导性案例公私财产环境公益诉讼参照适用江苏省盱眙县裁判要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选编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203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2024案例分享—— CASE SHARING ——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裁判要点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