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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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工程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或有关技术规范重要改变、建设规划调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
第七条 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政府指定的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执行。 (二)没有约定的材料或设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价格,以采购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造价的认定...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3%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第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发生第四条(一)、(二)、(三)、(五)、(六)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实施前进行备案;其它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
第七条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在以下限额以内(含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定;超过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审核限额划分为:由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承建的市属重点工程项目,限额为100万元;其他单位承建的市属重点工程项目限额为50万元;个别特大型项目审核限额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七条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政府指定的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执行。 (二)没有约定的材料或设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价格,以采购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造价的认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