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必须按规定向省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取采砂管理费后15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部门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