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二、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 号.pdf(448.4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