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续存时限为至少5个月。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指从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协商解除合同)之时起,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保存协议的时间。 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协议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通过短信、客...
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2日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
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2日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
="Custom_UnionStyle">(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7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2日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
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2日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