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拟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目录》既相当于《条例》在实际执行操作层面的具体细则,也是巢湖流域发展产业的“负面清单”。...
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巢湖流域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建设绿色发展的美丽巢湖,依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九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本目录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