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提起的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