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失效时止,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