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济南市历下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于20240207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1036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一)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责任。一是以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为基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第五条);二是规定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第九条增加...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3号)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userfiles/file/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