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20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五条 单位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土地面积1...
第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土地面积1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土地面积3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土地面积1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土地面积3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土地面积1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土地面积3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土地面积1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土地面积3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土地面积1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土地面积3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