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1月~2019年5月开发一个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2017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7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8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