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法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正文 编辑 语音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机关要突出重点,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的指示精神,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犯罪线索,并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及时移送...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是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年4月27日 所属类型 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文号 审法发(2000)42号 ...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
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法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机关要突出重点,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的指示精神,在审计过程中...
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见附件1)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见附件2),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见附件...
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见附件1)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见附件2),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