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1〕5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工作流程(试行)》规定,自然资...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1〕5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工作流程(试行)》规定,自然资...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应税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涉及集中征收、跨乡(镇)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自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1〕537号)有关规定,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等,下同)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1〕537号)有关规定,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等,下同)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财税法〔2021〕1245号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pdf...
具体举措:我厅会同省税务局印发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54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6号)等精神,经安徽省...
名称: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 文号:皖财税法〔2019〕969号 关键词: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江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