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高法〔2020〕163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762.8元...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9〕190号 公布日期:2019.06.28 施行日期:2019.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赔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19]190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通知,明确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全文如下: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762.8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津高法〔2021〕214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202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2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4397.2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