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更换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打有钢号的部件,须持车辆号牌、使用证及购买部件的发货票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补打钢号,并在换下来的部件钢号旁打印“废”字。 新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打印钢号后,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打有钢号部件的,由更换部门给车主开具证...
第一条 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
第一条 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应接受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验证。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及使用机动残疾人专用车,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营业性存车处,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视...
第二条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
《关于修改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
第十二条 骑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应接受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验证。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及使用机动残疾人专用车,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营业性存车处,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骑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应接受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验证。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及使用机动残疾人专用车,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凡营业性存车处,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