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建[2002]394号 【施行日期】2002.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9月27日) 财建[2002]3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
发文字号 财建〔2002〕394号 施行日期 2002年10月27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财建[ 2002] 394 号 2002 年 9 月 27 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 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人民团体, 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 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2002年9月27日 [内容]: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 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9 月 27 日 财建[2002]3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人民团体 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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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の管理 性質の開支。 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の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
按财建正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精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资本金溢价部分作( )处理。 A.冲减工程成本B.资本公积C.财务费用D.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