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财建〔2002〕394号 施行日期 2002年10月27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
【文号】财建[2002]394号 【施行日期】2002.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9月27日) 财建[2002]3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2002年9月27日 [内容]: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 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建[2002] 3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人民团体, 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の管理 性質の開支。 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の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 院,个人名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9 月 27 日 财建[2002]3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人民团体 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