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 准》的通知 颁布⽇期:1984-11-08 执⾏⽇期:1985-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统⼀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效益,延长房屋使⽤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19...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 1984-11-08 【实施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807什么是编号? [接上页] 4.10.2上、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堵塞及零件残缺,应修理配齐或疏通,但人为损坏的,其费用由住...
【法规名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 1984-11-08 【实施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807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接上页] 4.5.7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大部损坏的,改做水泥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