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发布时间:2019-03-21来源: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 (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关于地震安全性及其评价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B. 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是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组成内容 C. 核设施建设工程是否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取决于其受地震破坏后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D. 主导...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