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