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这个文件后,我对文件研究了好几天,发现这次发的文件与以往国资委发的禁止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文件,其实差不多,应该说更加的细化了。 最主要的差异,就是第一条: 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前几年,2017年国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 号》,是因为...
1.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2.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 3.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4.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5.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6.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7.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 8.不准...
根据国资委的通知,中央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十不准”原则:一、不准以虚假交易、虚构贸易背景等手段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例如伪造发票、篡改订单等,都被视为违法行为。二、不准为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这条禁令旨在防止虚假贸易的代理模式,即有人...
一、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国务院国资委核定集团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围绕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