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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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诸多具体问题给予了明确,大家通过学习,觉得通知下得相当的及时和必要。作为一名税收从业人员,近年来笔者也十分关注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对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规定了最低幅度,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相比,项目计税毛利率分别下降了5个百分点(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发布)规定相比又另有明...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原31号文”)相比,进一步规范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更有利于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
一、适用企业的类型 新文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内资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适用统一政策。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未销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在以后年度取得的收入,仍按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的内容执行。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009-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为了便于关注房地产行业税收的同仁及时深入学习此文,笔者下面试结合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做简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