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属于有效文件.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
法律分析: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属于有效文件.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属于有效文件.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
你局《关于对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瑞丽分公司采取预征增值税办法的请示》(昆国税流字[2000]72号)收悉。鉴于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瑞丽分公司属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跨地州设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为便于企业经营核算,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瑞丽分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实施时间:2001-3-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云南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对于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取得的收入,笔者倾向于主要就是指利息性质的收入。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允许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算,其原理和国税函【2001】84号文的要求基本一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时必须按照全额计算,不允许做任何扣除。 财税【2019】8号文没有谈及,合伙企业如果投资于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可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要按《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协查案件...
解读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 国税函[2008]875号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__解析 国税函 【[2010】 220号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 国税函[2009]777号 国税函[2005]364号 (国税函(2009)090号)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 财税[2001]年84号 国税函 2008 635号文件 国税函〔2010〕23号 国税发[1997]198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