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二○○...
1、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 14 号 【发布日期】 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4号)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 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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