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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