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
物价局, 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1 号) , 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 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现予发布,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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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
【法规名称】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10号【颁布时间】 2002-01-07【实施时间】 2002-03-01【效力属性】 有效...
答:《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1153号)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1号令废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