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 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见附件)。自...
一、 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 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见附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更新后的模板签发...
一、系统登录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北京市《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办理并启用新版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三、申请人须先行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进入网上办事...
标准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27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2022-12-01 升版标准 作废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废机构 发文字号 国药监公告[2022]95号 作废文号 条目备注 药监局 查询链接 公开 全文 历次版本 1 相关条目 01. 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一、 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 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见附件)。自...
一、 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 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见附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