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关于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关于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