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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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2018-12-05 下载文件 上一个: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雨雪冰冻防御应急响应的通知 浙交监明电〔2018〕54号 下一个:杭州市长期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
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完税证明》的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务票证的深圳注册信托公司凭证进行管理,不再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不进行申报将影响《纳税记录》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六、调整完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