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 灵武应急 2022-04-15 11:38 发表于宁夏 来源: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讲解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而制定的《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明确了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举报人的权利与...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