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按规定将其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需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顺利转接. 为你推荐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