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新能源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以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以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
2016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给出了“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的说法,在确保了该小时数以内的发电量,能以当地的“煤电基准价”被全部收购的同时,也意味着,超出利用小时数的电量,将不强制要求进行保障性收购。 这是因为随...
文件也明确指出了,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 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 此次政策的出台,突出了市场化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消纳,市场化交易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这将为风电光伏参与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描述: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各部委发布通知。
责投资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做好接网等配套电网建设与项目建设进度衔接,使项目 建成后能够及时并网运行。 六、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 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要实现到2030年风电、...
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二章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水力发电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或...
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出台一定时期内的补贴政策,仅享受地方补贴的项目仍视为平价上网项目。 三、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