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附件: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征求...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 附件: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 附件: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
2023年9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部分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跨境传输场景或活动,阐释部分以“履行合同所必需”为合法性基础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活动,并豁免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特定条件下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依据有关法律,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数据出境规定的施行,作出以下规定。 一、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