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是 A.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B.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答案 A 解析 null 本题来源 题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是 来源: 劳动与社会保障题库(含答案) 收藏 反馈 分享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
退职的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1978-06-02 【实施时间】 1978-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国发[1978]104 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对...
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 【法律文号】:国发[1978]104号 【执行日期】:1978-1-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
文档介绍: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蒃螃(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肇莅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1978 年 5 月 24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 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 这些干部,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 为党和人民做了 许多工作, 对革命事业作出了 宝贵贡献。
( 1978 年 5 月 24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发[1978]104 号 国务院关 于安置老弱病 残干部的暂行 办法 关于工人 退休、 退职的 暂行办法国务 院关于安置老 弱 病残干部的暂行办 法(1978 年 5 月 24 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 原则批准) ...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摘录)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