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在2001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收录,原文总共2页。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