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供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获得全国劳动...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是 A.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B.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
2.退职:指工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二、退休、退职的程序 1.退休程序: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 (2)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退休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3)退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所在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