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吕琦律师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决定此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衔接,保持了劳动法的统一。决定将基金会、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部门规定。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