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子女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停止享受遗属抚恤金待遇的年龄是( )周岁。A.18周岁B.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 定 (2003 年 9 月 23 日劳动保障部令第 18 号公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23日发布,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文件。该规定旨在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确保其直系亲属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根据相关规定,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职工承担抚养义务的其他亲属。目前,该规定依然...
(2003年9月23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现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范围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且有供养亲属的,用人单位应填写《供养亲属核定表》,并自职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2003年9月23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