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精神损害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三条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威被害人人身损喜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暗信金。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