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8.10.17 实施时间 1998.10.17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定居、工作和投资的归侨、侨眷。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定居、工作和投资的归侨、侨眷。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
一、将第三条改作第四条。将第四条改作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二、将第六条改作第三条。将第五条改作第六条。修改为:“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将第六条改作第三条。将第五条改作第六条。修改为: ...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