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1992 年 3 月 13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10 月 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4 月 6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实...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实施日期】1992.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50406(颁布时间) 20050701(实施时间)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 号(文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2005 年4 月6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管辖的江河、湖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