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保证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或者...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