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7月31日发布2023年第27号、28号公告,对无人机...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
“现有管制指标”指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达到这两类指标的无人机出口应当按照...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7月31日发布2023年第27号、28号公告,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应询答记者问时表示,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公告 2023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7月31日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