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
第二条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为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指导企业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意义。构建境外企业(机构)良好劳资关系,做好员工管理,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护。2005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促...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
第十五条境外企业(机构)应主动加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实现企业间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机构)中方负责人应主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按照《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要求报备人员信息;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境内...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主动加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实现企业间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机构)中方负责人应主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按照《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要求报备人员信息;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