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09号,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
五、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无变化的,仍可凭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六、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采取降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措施。 七、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继续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2018-12-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两部门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2019-01-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取消《...
七、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继续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生产能力 深加工结转 信息表 加工贸易企业 商务部 作者: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